文档介绍: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 Shakespeare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日期:2010-08-19]
来源:
作者:
一、实施依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2009年7月9日印发)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43号,2009年10月13日印发)
二、实施对象:
采矿权申请人和采矿权人
三、受理部门:
行政审批大厅(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
四、实施主体: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批准。
五、实施条件: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辖六县国土资源局发证的采矿权新设,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
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原件6份(见附件1);
(二)《方案》报告书(表)及附图原件6份;
(三)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主要编写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6份(培训合格证书需3人以上);
(四)缴纳保证金承诺书原件6份(已缴纳的提供收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起装订提交,申请登记表、资质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承诺书(保证金收据)等装订在报告书(表)前。
七、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实施数量:
无具体限制
十一、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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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年检、变更、延续、保留、转让、新立受理材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