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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申请学位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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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申请学位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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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申请学位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同济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申请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5月25日同济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我校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申请学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确保非涉密科学技术和学术研究成果的交流与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涉密学位论文
(一)国家规定的保密专业的学位论文。
(二)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三)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
第二条保密期限
(一)第一条第1、2款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二)第一条第3款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认定涉密学位论文的程序
(一)涉密论文必须在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根据论文产生的背景情况,提出认定涉密学位论文及保密期限的申请,并填写《同济大学认定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简称《定密审批表》)(见附件一),报学科专业委员会审核。
(二)学科专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涉及的课题来源及研究生和指导教师承担涉密科研任务的情况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核,并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批后,将《定密审批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变更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研究生本人须填写《同济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变更保密期限审批表》(简称《变更期限审批表》)(见附件二),报学科专业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批后,将《变更期限审批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规定
(一)有关院系就涉密的学位论文在开题、制作、评阅、答辩、归档实行全过程保密管理。
(二)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将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管理。
(三)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右上角标明保密和保密期限,如“保密★2年”。电子版论文需在首页有标识。
(四)有关院系集中将涉及军工保密的论文原件及《定密审批表》送交校军工保密办公室保存,将其它涉密论文原件及《定密审批表》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复制件及论文电子版由学院按照我校有关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保存和使用。档案馆对保密期间的涉密论文不提供公共服务。
(五) 送交后剩余的涉密学位论文复制件、电子文档及相关材料,未通过答辩的涉密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由研究生导师负责销毁或交院系处理。确须留存的由导师负责按我校有关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保管。
第五条涉密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 涉密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中,聘请的专家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聘请外单位专家需由其所在单位保密部门出具涉密人员资格证明,并且聘请院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填写《同济大学涉密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聘请评审专家审查表》(附件三),报学科专业委员会、所在院系审批。特殊情况可不聘请校外专家。
(二)涉密学位论文申请学位时,对于开题、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及学位审核等各个环节,均需进行保密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
(三)送审的涉密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审后要及时收回。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