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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商立贷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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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商立贷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本.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12/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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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商立贷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晋商银行小企业“商立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立贷”业务:专为具有融资需求的商户提供的
便捷贷款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商户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规范晋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立贷”是小企业金融部向经总行名单准入后与我行签定合作协议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内的经营商户发放的,由市场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借款人购买的市场商铺经营权作为还款保证的小额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商立贷”是总行负责合作市场或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批,授权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业务经营,授信审批,并对超出小企业部审批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对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贷款的受理、发放及贷后的管理和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申请“商立贷”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0—60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户经营者。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固定的住址;
(三)购买有与贷款行签约的市场内的商铺经营权,并在市场内正常合法经营;
(四)商铺经营权无所有权争议;
(五)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五条“商立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晋商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商户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为与晋商银行合作的市场或晋商银行总行准入的专业担保公司。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用途
第六条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期限最长一年(含),最长期限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商铺经营权剩余使用价格的50%。
第七条贷款期限
“商立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须经总行批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购买商铺经营权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前一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商立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经小企业金融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还款方式
“商立贷”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用途
“商立贷”贷款用途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合作市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贷款不得用以任何形式流入非经营用的其他项目中。
第五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商户小额担保贷款需填写贷款申请书,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商铺经营权购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铺经营权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小企业金融部辖下的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借款人提供的材料齐备,符合贷款条件,可受理申请。
(三)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立即通知借款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通知借款人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一)小企业金融部辖下的业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后,由专职客户经理与借款人面谈并且进行实地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