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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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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65456465 2018/7/24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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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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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经营机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通信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经营机构包括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第二章安全职责划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
第四条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通信公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是各自信息系统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证券通信公司受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营机构的委托,负责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营,保障交易、结算等业务数据的及时安全传送。期货交易所负责期货交易和结算处理、信息发布、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会员单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会员单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负责总部及下属经营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三章安全目标与基本原则
第九条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时效性、可审查性和可控性,切实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条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保护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物理环境、设备设施和运行环境,保证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
(二)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时效性、可审查性和可控性,保证信息的安全;
(三)提高证券期货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安全专业素质以及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提高信息系统的可用率和灾难恢复能力,为业务的可持续性运行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责任制原则:安全管理应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注重以法律手段明确与他方的责任关系,通过契约、协调等方式与他方进行责任划分,明确进行风险转移,通过责任主体制约他方。
(二)规范化原则:遵循国内、国际的信息安全标准及行业规范,对信息系统实行等级保护。
(三)全面统筹原则: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贯穿于信息化全过程,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安全与发展并进,管理与技术并重,应急防御与长效机制相结合。
(四)实用性原则:在确保信息系统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讲究实效,避免重复和盲目投资,积极采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成熟的先进技术和专业安全服务,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成本,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