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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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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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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 干粉灭火器——10 年;
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二、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M代表灭火器 Q代表强化水
F代表干粉 S大部水系
Z代表贮压式
L代表ABC (磷酸铵盐)
T代表推车式
P代表泡沫
三、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 筒体、器头按 、;
2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
合格的;
3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
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
严重锈蚀的;
4 筒体严重变形的;
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