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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12/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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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受托行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比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第四章利率与费率
第十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5‰;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