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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适用法律问题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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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适用法律问题的建议.doc

上传人:ying_xiong01 2015/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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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适用法律问题的建议
摘要: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侵害了相关客体,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司的股份中,国有资金不是全资,所以造成了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按照******罪来定罪量刑。因此,先行的法律是否符合国家对于惩治***力度的要求以及检察机关如何更有效的打击***都成了本人想要探究的问题。本人在法律条纹产生的背景以及社会现状出发,研究如何增强检察机关打击***的效果给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犯罪主体;国有股份;反***
一、目前状况及相关问题
目前,法律事务中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职务犯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管辖,其法律依据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实施的一则法律解释(法释【2001】17号),该解释以批复的形式规定了“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该则司法解释出台于2001年,其历史背景正好是国企改革轰轰烈烈的时候,中央号召国企改革目的是让政府放权、让国企适应市场经济的冲击,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更好的迎接入世后带来的机遇。因此,该则司法解释正是为了适应历史潮流,将国企推向市场的洪流,鼓励其竞争、拼搏,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和其他不含国有股份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该则司法解释向世界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同样是遵循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中国的司法领域也必将公平竞争原则贯彻到底。该则司法解释不仅具有指导司法实务的功能以外,而且其象征意义也是颇为重要的。
通过对此则法律解释的解读,检察机关可以领会到的精神有如下两点:
(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不论国有股份的份额占多大,在这两类公司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其他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都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二)该则法律解释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行为主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直接影响了在这两类公司中发生的受贿行为、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等行为的定性。
检察机关对此则法律解释的解读是符合立法者的目的的,但也是通过解读以及司法实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发现此则法律解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根据对法律解释的解读,国有股份不论是占1%,还是占99%,其定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均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其科学性、客观性是引人质疑的。不论国有股所占比例的大小,对于主体行为的定性按照统一标准来执行,现在看来此则立法解释在当时立法技术层面的考虑并不周全,反而让人更加关注的是他的政治导向性,此则法律解释的出台,对于法律的实际工作者而言是略显草率的。同时,实际生活中,公司的组成形式的法律固定的,但组成的模式是纷繁复杂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是一样,并不是简单的若干个出资人共同出资建立一个公司这么简单。我院于2006年办理了某设备制造公司几名员工的受贿案,最后公诉部门以及法院均按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定罪处罚的,原因是这家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投资的。当我们经过了解当时投资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