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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要以理服人.doc

上传人:dfjmvg964 2015/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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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检察建议要以理服人
职务犯罪预防实践中,预防部门向发案单位制发的个案检察建议书主要是以说服教育为基本特征,强制性不甚明显,发案单位是否接受主要出于自愿,不确定性也较大。因此,检察建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制作质量,必须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才有可能为发案单位所接受和落实。为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和效力,预防部门要注重增强其说理性,对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等进行释法说理、分析论证、做到以理服人。
一、讲事理,有的放矢抓关键
事理,是指检察建议书应如实阐明预防部门所认定的发案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事理是一份检察建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体现建议是否“有的放矢”的关键,即问题要找准、事实要查清、证据要齐全。为此,笔者建议:1、问题要有针对性。检察建议必须要列明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即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加强防范的具体问题。检察建议是针对那些已经暴露的易引发犯罪的问题提出的,所提问题要充分和如实地反映发案情况和单位实情,表述出现问题的事实情况时切忌不着边际的夸夸其谈,如千篇一律地使用“制度缺陷”、“管理漏洞”等“空话”和“套话”,而要具体指明个案的发生暴露出哪些个“缺陷”和“漏洞”;2、述事要有客观性。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部分必须要具有客观性,即叙事要讲求客观、准确。同时概括性要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事实胜于雄辩,预防部门在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应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讲话,为写好检察建议作有力的铺垫。同时事实要与问题相互照应,问题的发生必须要有事实基础;3、附件要有说服力。事实陈述部分所指出的隐患、漏洞往往是一个单位或系统内较为敏感和隐蔽的问题,其材料的取得和问题的发现应当是检察机关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实现的。为明确这一点,事实部分应当就相关信息来源作出说明,附上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如可在检察建议后附个案调查报告、可以公开的证据(如书证、鉴定结论等)、情况反映或判决书等,以提高建议的信度。发案单位可以根据证明材料,较迅速地统一认识,节省调查研究的时间,准确地找出问题的症结,更快地采取整改措施。
二、讲法理,于法有据析因果
法理,是指检察建议书在引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应论证提出建议的理由,深入浅出阐释其中内含的法理。其中重点是要列明并解释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指明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法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说理是否透彻直接关系到发案单位是否可以理解和接受“建议”的内容。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援引法条必须准确。预防部门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指出其违反了哪项具体法条,应当按哪项法律规范来调整。通过准确地援引法条,并作必要的解释说明,能有效提高发案单位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消除抵触情绪,提高对建议的接受度。因此,建议的内容要包括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并援引法条向发案单位提出严格依法办事的具体要求,从而实现执法有据,提高建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二是结合个案以案析理。在个案的选择上,既可以以发案单位已经发生的案件来论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性,也可以以其他单位或系统内发生的案例来说明其存在隐患的危害。但最好是结合在发案单位内发生的现实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