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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息披露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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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息披露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yzhluyin9 2018/7/26 文件大小:4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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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信息披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市场约束,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社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联社披露信息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
第四条联社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联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条联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七条联社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有关附表。
第八条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九条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条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联社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一条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二条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三条联社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联社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联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联社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联社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