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员工一般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有效解决员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化县辖内信用社在岗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违规行为是指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
轻微违规行为是指不足以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但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应进行处理的除外。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八条大化农村信用社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
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受到经济及行政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经济及行政处理。
第九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条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效能监察、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第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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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未达到30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达到30分的,在受到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第十四条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受到处理的,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一)经济处罚积分标准为1-7分.
经济处罚金倾10元至100元记1分
经济处罚金硕101元至500元记2分
经济处罚金倾501元至1000元记3分
经济处罚金领1001元至2000元记4分
经济处罚金顿2001元至3000元记5分
经济处罚金顺3001元至4000元记6分
经济处罚金倾4001元至5000元记7分
(二)其他处理积分标准按照心《大化农村信用社员工一般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记分。
第十五条对一般违规行为,每个分值1-4分。(同一违规行为、同一次检查发现)
一次发现员工同一违规行为数次轻微违规,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4分。
第十六条一次发现员工数个违规行为,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一个处理的,按该处理对应积分值进行积分。
第十七条员工一个或数个违规行为,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一次给予数个处理的,应按数个处理中最重的处理对应积分值进行积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积分记入发现并处理生效年度。
第十九条对员工已进行根据积分结果作出的处理,当年度检查发现违规不再重复积分。
第二十条员工有抵制行为,但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书面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尚不足以按照《大化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哲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必须予以从重积分。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积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予积分.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规定允许存在业务差错率的岗位员工,在业务差错率范围内的积分可在年底适当冲减.
第三章积分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县联社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联社监事长担任组长,联社副主任(一名)担任副组长,联社的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向联社提出对积分达到30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县联社稽核审计部为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
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受理不服积分处罚的申诉;
〔三〕建立和管理积分档案;
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管理监督检
(四)履行积分管理的职责的真实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