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
摘要: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促。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调整的对象以及发挥的社会功用上来看与保安处分制度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类型、发展趋势阐述,以及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比较,分析保安处分制度对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安处分;劳动教养;比较;借鉴意义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调整的对象和发挥的社会功用来看,与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有相似之处,而且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所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比较、分析和借鉴中,要充分考虑中外社会发展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一、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
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等所施加的刑罚以外的教育医疗、保护观察、权利限制等特定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或特定资格的司法处分措施及相关制度的总和。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近现代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比利时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所借鉴和沿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与缓刑、假释一起成为刑法改革现代化的标志。[1]
(二)保安处分的类型
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包括人和物。对物的处分一般包括解散法人、封锁营业场所、没收违禁物品。对人适用的保安处分措施主要是对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可能危害社会的人实施的剥夺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主要有以下7种:(1)疗护处分,即对于无刑罚适应性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患精神疾病的人所为的治疗与保护的处分。德国、意大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有此规定。(2)强制禁戒处分,即对吸食烟毒或使用麻醉药品及兴奋剂等成瘾者以及酗酒者所采取的强制戒除处分。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有此规定。(3)强制治疗处分,即对患有某种传染病的特定犯罪人进行的强制医药治疗的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有此规定。(4)感化教育处分,即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或有可能触犯刑法、影响社会治安的未成年人,基于防患于未然与社会安定的需要所进行的的强制教育的矫治处分,各国刑法大多有此规定。(5)强制工作处分,即对于一切由于怠惰与游荡成性,厌恶从事正当工作而致犯罪的人的一种劳动训练的处分。德国、瑞士、奥地利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此规定。(6)保安监禁处分,指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