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委托与受托
第三章委托业务的实施
第四章租后管理
第五章租金逾期的管理
第六章委托租赁资金的结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委托人权益,规范委托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委托租赁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租赁业务为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并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第二章委托与受托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机构。
第四条委托租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委托租赁标的物必须是其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委托租赁收益率由委托人确定。
第六条委托手续费由委托人、公司及承租人三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租赁合同中明确。
第七条委托租赁项目由委托人确定,租赁合同的办理及债权管理由受托人负责。
第八条委托租赁项目是否需要担保由委托人确定。
第九条委托租赁合同根据委托人要求,按以下方式签订:
(一)公司与委托人、承租人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由公司和委托人签订,明确委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手续费及结算方式、是否需要担保等;租赁合同由公司根据委托人下达的租赁通知书,与承租人签订。
(二)公司与委托人和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委托租赁合同。
第三章委托租赁业务的实施
第十条委托租赁业务主办部门受理委托租赁业务后,即时指定一名客户经理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人办理合同,并负责收集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一)基本资料
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过审计的近期连续三年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公司章程;承租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情况;申请租赁的董事会决议。
(二)委托方确定采用直接租赁方式的,还应提供其选定的租赁物件及出卖人有关资料。
(三)委托方确定采用回租租赁方式的,承租人还应提供拟定回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证书(证明)和拟订回租物件的估价依据。
第十一条委托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人应将保证人的上述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及时提供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承租人须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及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担保或抵押的资格须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公司对承租人调查的,客户经理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审查承租人提供的资料;
(二)对承租人及租赁项目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填写公司统一制作的《委托租赁项目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须使用公司标准合同,需变更标准合同内容的,须经风险与合规管理部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委托人确定采用回租租赁方式的,回租物件应按规定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或转让登记。必要时实行公告制度,并送达相关产权管理部门。委托人委托公司代持物权的,委托人须书面委托,并对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手续予以书面确认。
委托人要求担保的,保证合同由委托人、保证方与公司共同面签;采用抵(质)押方式的,由抵押人(出质人)、委托人与公司共同签订,并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委托人要求合同公证的,须办理公证。
第十七条委托租赁合同实行面签制度,合同签订后,客户经理配合委托人开立委托租赁资金帐户,将委托租赁资金提前存入该户,贯彻“先存后租、不透支”的原则。委托租赁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公司开立的委托租赁资金帐户上须帐户保留一定余额,客户经理和计划财务部对此余额进行诉讼时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接收委托人的委托租赁资产后,客户经理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物件的价款支付及相关手续或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标的物。
第四章租后管理
第二十条每笔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及时设立项目台帐,记录合同资料及动态情况。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须于合同约定的每笔租金支付日前十五日内寄发租金通知单,督促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二条租赁标的物移交承租人使用后,客户经理及时督促承租人在租赁物件上标明所有权人、按照租赁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应按季编制、撰写统计报表及客户经理尽职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及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后,合同结束。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受托及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合同、函件等。客户经理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将归档范围内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合同签订完毕,项目转入租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