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奖励管理办法详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信用卡积分及积分兑换等活动,特制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是指邮储银行针对持卡人用卡消费等行为,依规则赋予持卡人一定分值,该分值可用于礼品兑换等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鼎标识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含主卡及附属卡,以下简称信用卡)。
第四条凡持有有效邮储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均可参加礼品兑换。
第五条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该持卡人丧失兑换积分的资格:
(一)持卡人信用卡被止付、停用、账户冻结、自行注销。
(二)账户逾期。
(三)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积分赚取
第六条凡持卡人持有效的邮储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及分期付款,单笔满人民币1元可获得1积分,不足1元部分四舍五入。累积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礼品、礼券或相关增值服务。
第七条使用邮储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交易金额所产生的积分在交易入账日的次日生效。金卡主卡持卡人生日当天,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双倍积分。
第八条主卡及附属卡的消费均累计积分,附属卡积分归并到主卡名下。
第九条第十条因消费退货或争议等原因而造成原交易金额减少的,储蓄银行相应调减对应积分。
第十条持下列交易不累计积分:房地产类、汽车销售类、批发类、学校类、代扣代缴类、烟草结算款、预借现金、溢缴款领回、转账、预授权、手工调账、退货、有争议交易、网上支付、信用卡年费、循环信用利息、预借现金的手续费及利息、逾期缴款所衍生的费用(如违约金、利息)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具体的不计积分商户类别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邮储银行有权对认定的套现、伪造非真实交易赚取的积分进行扣减。
第十二条持卡人消费交易时已经累计积分,申请笔笔分单笔免息分期付款或任意分账单免息分期付款时,不扣减积分,也不获得积分,每期分摊应还款金额时不再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持卡人因参加邮储银行信用卡营销活动获得的积分,其积分规则、有效期、使用范围等以营销活动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持卡人可通过邮储银行对主卡持卡人每月寄送的信用卡账单、信用卡客服以及邮储网站查询积分情况。
第三章积分兑换
第十五条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兑换积分,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兑换积分。
第十六条邮储银行提供邮储银行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80(以下简称信用卡客服)的兑换渠道,供持卡人兑换相关礼品,最新兑换方法及活动以邮储银行网站公布为准,请持卡人时时关注邮储银行网站礼品及宣传资料。部分兑换礼品数量有限,兑完为止。
第十七条邮储银行依据持卡人积分兑换申请,对该持卡人积分进行扣减,扣减成功后礼品订单即生效,该持卡人积分兑换成功。订单生效后不得撤销。
第十八条兑换公告或积分礼品手册中载有有效期的积分礼品到期后不再提供兑换服务。
第十九条如持卡人积分不足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兑换申请自动失效,邮储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积分并非持卡人的资产,故不得转让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且持卡人不得要求邮储银行将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