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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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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
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文试就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谈谈自己的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至于次债务人应向谁
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因为
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
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归属
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
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对此,笔者理解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这种权
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
的债权得以实现。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
务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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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限制也决定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
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范围作如此限制,能够保证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
权中优先支付。
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
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
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
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即
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
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债务人不得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
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无意义的行为。不管债务
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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