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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拘留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