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2章财产保险合同第1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合同是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地位平等、行为合法性、行为能力、其他(公平正义、诚信等)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格式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第2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
要约
承诺
案例——P30
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自愿订立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主体
1、当事人
2、关系人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情形
(2)受益人是否存在
3、辅助人
(二)客体
1、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存续时间界限
(三)内容
1. 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交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办法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1998年12月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安乡县安全乡曾贤辉等6549户承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及利息35000元。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