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入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自然人或法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大写: 元)人民币,甲方合法持有公司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2、甲方愿意转让其持有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的万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
3、目标股权已经在股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受让方, 乙方是唯一的受让方,(注:无此程序可不写)因此目标股权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4、乙方愿根据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受让目标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入股公司)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基准日与风险承担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的转让基准日为年月日。自转让基准日起,与目标股权有关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经按照一定的程序向乙方提供了与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乙方的咨询尽其所知的就目标股权的相关事项做出了说明及解释,双方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目标股权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为签订本协议,乙方已经对目标股权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调查,乙方自愿承担因目标股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造成的风险,并保证不会以该等风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会以该等风险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自转让基准日起至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期间内,以及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后,对于目标公司因经营亏损等原因导致目标股权价值降低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不对公司在任何时点的净资产以及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条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乙方确认,其受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为含权转让,甲方不主张对目标公司转让基准日以前年度利润及截至转让基准日的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但转让基准日前目标公司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的利润仍归甲方所有。
(注: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以约定为不含权转让,即股权转让价款为不含权转让价款,乙方应按照目标公司截至转让基准日的滚存利润数额另行支付甲方补偿款。)
。
,通过现金、电汇、转帐支票或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足额将股权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付款时间以银行到账日为准(日后如有变化,以甲方通知为准)。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履约保证金:本协议成立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不低于20%)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在发生如下情形时,甲方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因非乙方原因终止本次转让的;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的。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每笔款项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法的正式收款凭证。
第三条股权转让过渡期间安排
甲方在过渡期间不得提议召开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提议召开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增资扩股。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若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甲方应当就董事会、股东会的议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在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行使其相关职权。过渡期间内,甲方董事依乙方书面指示行使董事职权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负责。
、董事会部分甲方的过渡期义务是基于甲方在过渡期之前已向目标公司派出了董事,如甲方在过渡期之前没有向目标公司派出董事则甲方不承担此项义务。
、股东会部分的义务,自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承担此项义务。
第四条目标股权权属转移
,自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享有目标股权并行使与目标股权相关的权利。
目标股权转让手续,应于本协议签署后1个月内开始办理,并在开始办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如目标股权转让依法需报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期间不计入本款约定的期间;各方未按对方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履约期间应作相应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