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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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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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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或专业服务等从业过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为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服务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服务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服务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七条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八条建筑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服务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服务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详见附件《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