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口县河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口防洪条例》、《城口县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县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县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
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高观划分为上游取水河区、中河区。
第九条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河道水位、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根据河道行洪排涝以及抗旱救灾等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方案,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当旱、涝灾害发生时,各级各部门必须服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筑堰设障,阻碍河道行水畅通。
第三章规划和整治
第十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县水利局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订一类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制订本区域内二类河道整治计划,报县水利局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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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河道整治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与受益者共同负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事权划分。
骨干一类河道整治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工程直接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并列入市级年度计划;河道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赔偿、土方堆压与复垦等政策处理工作;政策处理经费按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及各受益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承担。
一般一类河道整治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政策处理经费及工作由所涉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类河道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经费及政策处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行筹措和落实。
三类河道疏浚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组织实施。
与邻县(市、区)或市内镇(街道、开发区)之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村(社区)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协调解决。
第四章利用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