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法制史第三章.ppt

格式:ppt   大小:293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法制史第三章.ppt

上传人:联系 2018/7/28 文件大小:29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制史第三章.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一)
(一)法制变革的社会大背景

,社会分化加剧,出现了”礼崩乐坏”的情形
(二)各家法律思想与法制主张
“礼治”;“德治”’;“人治”
A“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B“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
C“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孔子
1)孔子:礼治、德治(为政以德)、人治思想”。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2)孟子:主张仁政、民贵君轻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
3) 荀子的”隆礼重法”儒家代表人物。他生活在春秋战国后期,受法家影响,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二)
2、道家的思想:
1)老子:A强调自然法;B主张无为而治.
认为”法令滋张,盗贼多有”
2)庄子:提倡绝对无为,否定礼乐法制;
退回人兽同居时代
3、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子:兼爱、尚贤、尚同思想,提出非命、节用、
非乐与节葬思想主张
4、法家的思想: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3)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老子
(附加内容)在历史上的第一次法治变革时期,为什么要制定法律,什么是法律?(兼与西方比较)
(一)中国古人关于关于法的现象或外观的正统认识:
中国古人几乎一致认为,法就是“刑”与“赏”。这也主要是中国古代法家有法家倾向的观点,但代表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主流。如《韩非子。定法篇》:“法者,宪令定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
同书《二柄》篇又说:“名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直到明清时期,正统的观念依然是:“治天下之有法,庆赏刑诛之谓也。”
(二)中国人的观点与西方比较,中国古代法的定义至少有以下三个特点:
1、偏重于“刑”(刑法规范和刑事手段),忽视法的概念所应包含的其他内容。
法律是什么?
A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认为,法律是“政治的技术”,是“治理城市的规则”,其内容是“正义和尊敬”。
B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与公正之术”。在古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法律所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乃法律所确定所保护的利益”。
2、偏重于“用”而忽视“体”的方面;轻思辨,轻逻辑,好笼统。法的“体”也即是法的本质,而法的“用”,也即是法的功能。中国古代人对法的定义时,大多是靠罗列法的功用来解释法的定义,如法者,“兴功惧暴”,“定分止争”。“庆赏刑诛”。下定义的公式是:“法是做什么什么用的。”西人对法的定义不同:
A古希腊智者吕科弗隆说:“法律是一种相互保证正义的约定。”
B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该做的事情,禁止不应该做的事情”。
C古希腊普罗泰戈拉说:法律是“治理城市的原则”。
立法要科学化,有赖于法学的研究成果。只有逻辑的、思辩的研究,才真正有助于法学的发展。如果长期停留在只讲“用”不讲“体”,只有经验而无理论的阶段,这简直是一个民族的悲剧。中国古代只有法吏而无职业法学家阶层最好地说明了这点。
3、偏重法的艺术方面而忽视法的科学方面
西方人称法律为“政治的艺术”、“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的安排”。“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是“理性的命令”。这都是强调法的科学性,强调理性或理智(而不是感情)是法律的本质。特别是亚里斯多德认为,“虽然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
中国人则相反,他们特别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合乎于千千万万个具体场合的人情。这实际上就是强调法的艺术,是情感如何抒发才恰当的艺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