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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如何运用证据公诉当前受贿犯罪.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1 2015/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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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简析如何运用证据公诉当前受贿犯罪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受贿罪案所体现的证据特点、应当发挥的证据作用。论述了如何运用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来公诉当前的受贿犯罪。
论文关键词受贿公诉证据
一、受贿罪案所体现的证据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受贿犯罪证据要求和其他类型犯罪证据要求一致,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但是对于受贿犯罪,却有着其独特的特征。
(一)证据模式上体现的直接证据的“一对一”性
由于***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犯罪,行贿和受贿表现为双方的秘密行为,从而使其犯罪具有隐蔽性,多数的受贿犯罪也就是说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人物往往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案发后在证据模式上体现的就是只有受贿人陈述、行贿人陈述,体现的是直接证据的“一对一”性。直接证据的一对一性,是指受贿人和行贿人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在司法机关查证过程中出现认定受贿的犯罪事实直接证据上表现为一方承认有权钱交易的行为,一方否认有权钱交易的行为,从而形成直接证据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呈现“一对一”的状态。
(二)证据种类上体现的“贫乏”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受贿人由于为了保护自己,防止自己受贿行为暴露,对于行贿人给予的***往往
“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所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七种证据种类,而在受贿罪体现的往往只有言辞证据,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而相对证据能力较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种类出现贫乏。
(三)证据能力上体现的“双重”性
在受贿犯罪中,无论是受贿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即证明自己受贿或者行贿,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即证明对方行贿或者受贿。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
(四)证据效力上体现的“可变”性
证据效力最根本的来源是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即表现为证据的真实性。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言辞证据最大的特点是不稳定性和可变性。况且,受贿人和行贿人在案发前曾经有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并且双方在受贿和行贿过程中也各有所图,所以双方的言词很容易受到感情的驱动发生变化,特别是行贿人的证言。案发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不同阶段,受贿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内容发生变化,甚至截然相反。
二、应当发挥的证据作用
针对受贿罪证据方面所体现的上述证据特征,审查受贿案件中应当加强除直接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收集,并且发挥和加强其他证据的应有作用。
(一)充分发挥受贿人在庭前供述的证据作用
在大多数案件中,对犯罪的认定必须有大量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和若干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各个种类证据相互印证,而被告人的供述一般不影响案件的认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说明不能轻信口供。也正由于此,目前学术界正在呼吁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提倡零口供,但是笔者认为***案件中,物证、书证难以收集,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七种证据种类之一,并且赋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告人辩解同等的证据地位,这表明被告人庭前供述具有直接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