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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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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旧中国劳动法律 之比较与探讨 2007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第四条 :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意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
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不满六个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
试用期
不满三个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
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一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三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二个月
三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三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
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
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
措施。(脱密期)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
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
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
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
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不得同时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