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易磋商、合同签订与备货
1、交易磋商
2、合同的订立
3、备货
一、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直接洽谈或函电的形式,就某项交易的达成进行协商,以求完成交易的过程。
双方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尽量争取做到双方都有利;同时要保证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国际贸易惯例。
(1)口头磋商形式。口头磋商方式即面对面的洽谈方式,也包括通过国际长途进行的电话联系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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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磋商
在交易会、洽谈会、出国推销、采购及客户前来时,通常是当面洽谈,达成交易后订立书面合同。口头磋商方式由于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便于及时了解对方的诚意和态度,针锋相对地采取对策,并可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谈判的策略,争取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对于谈判内容复杂、涉及问题多的交易尤为适合。
(2)书面磋商方式。书面磋商方式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往来进行磋商。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书面洽谈也越来越简便易行,而且费用比口头谈判要低廉得多,它是日常业务中的通常做法。目前,较多企业使用传真进行洽谈。由于传真会褪色,不能长久保存,所以如通过传真达成交易,必须补寄正本文件或另行签订销售合同和确认书。
一、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的内容,即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也称为交易条件。根据贸易习惯中交易条件内容的变动性大小,又可以分为一般交易条件和个别交易条件。个别交易条件是重点磋商的交易条件,其变动性大,在每笔交易中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货款的支付方式等。一般交易条件比较固定,在每笔交易中内容都基本一致,如商品的检验时间、地点、方法、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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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磋商
1、询盘(Inquire)
询盘,亦称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种货物,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项货物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在法律中被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询盘从发出人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两种:
(1)买方发出询盘,也称“邀请发盘”( 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2)卖方发出询盘,也称“邀请递盘”( Invitation to Male a Bid )。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询盘并不一定是为了达成交易,有时只是为了建立业务联系或探询某些商品的该国市场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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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磋商
2、发盘(Offer )
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对发盘的定义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根据《公约》的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4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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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
“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公约》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才算有效。
一、交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
当用函电成交时,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如:限6月6日复。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受盘人只要在当地时间6月6日24点以前将表示接受的通知投邮或向电报局交发即可。
往往采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如:发盘有效期为6天。按《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算起。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