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级经济法注记图表
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否
是
是否公开进行
否
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制度
表2-1
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
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表2-2
会议的召开频率
会议
召开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2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每年至少1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表2-3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
法定条件
临时股东会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人民法院
表2-5
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增减注册资本
√
√
√
√
√
修改章程
√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
发行公司债券
√
变更组织形式
√
√
√
资产抵押
√
表2-4
特别决议及通过方式
会议
特别决议
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4、修改公司章程
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4、修改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合营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并、分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合作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3、资产抵押4、合并、分立、解散5、变更组织形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债权人会议
1、和解协议草案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
1、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普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务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