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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3月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因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给付的保险金不可兼得。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饮酒、斗殴、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于十四周岁前确诊初次患肌营养不良症或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三个月内初诊为多发性硬化症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合同生效满2年、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以上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满2年且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设趸缴、期缴(5年缴、10年缴、20年缴、30年缴)等缴费方式供投保时选定。保险费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