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略议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总述
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唐律疏议》“十恶”中的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内容及对前世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一、来源
说明
“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是其内容中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 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 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 危害皇权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罪、姻家庭秩序罪。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 “十恶”中的罪名相符。
汉律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 严防臣下侵与附益”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 “欺谩、诸如诋欺、诬罔”以及在危害等, 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由此可见, 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
1、秦汉
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即三原,意为可原宥)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
2、北齐:
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一句诗词万两金”
唐代“十恶”既包括敌对阶级的武装政治反抗,也包括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严重犯罪,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十恶”把维护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统治作为根本宗旨,把保护统治阶级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目的。其作用不单要调整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还要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其根本性质是***农民的,特别是***他们的武装政治反抗,但同时也注重***统治集团内部的谋反叛乱,***紊乱封建伦常关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一些行为。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唐代“十恶”的实质
二、内容
《唐律疏议》中所记载的“十恶”按照内容可以, 作如下分类: 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二是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三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