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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ppt

上传人:luyinyzha 2018/7/29 文件大小:9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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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专题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决定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项目的权限问题
1、综合性规划--编制机关:综合规划进行环评并编制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与说明的机关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机关:(推定)编制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2、专项规划--区别于综合性规划:在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将报告书送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关于环评的启动时间以及“补办”规定的问题 A
1、环评启动时间的确定意义有二:一则明确合法的环评程序,二则通过公布以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2、各国各地区环评启动时间:
加拿大--项目计划阶段进行环评
日本--项目判定时期进行环评
葡萄牙--环评报告书之前进行初步环境评估
德国--拟议计划阶段执行环评
荷兰--申请许可证阶段审查环评报告书
香港地区--环评是获取环境许可证前置程序
(二)关于环评的启动时间以及“补办”规定的问题 B
3、我国现状:
《环评法》颁布前,环评启动时间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环评法》总体上规定规划和项目报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实践中是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只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通过后才能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实际的情况经常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滞后从而影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也网开一面,导致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万余经济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由于建设项目的报告编制单位缺乏有效沟通,在许多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文件中经常出现先审批后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以保证不至于耽误整个项目的批复。在这个过程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批沦为完全的形式。《环评法》实施以前,先批后补的情形经常出现,甚至有单位干脆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为即使违法,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到行政制裁的成本也非常低廉。
(二)关于环评的启动时间以及“补办”规定的问题 C
4、环保风暴之责令限期补办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掀起的环保风暴中,被通报停建的三十多个违法开工项目大多是电站建设,项目总投资接近1000亿元。而电站自身建设与发展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缺水国家,在火电和水电供应不断增长的背后是环境与资源所承受的巨大压力。与此同时,由电力所支撑的不断增加的落后产业将继续导致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加剧。允许违法建设的项目限期补办就是在鼓励或者宽宥建设单位违反环评制度本身。(见《环评法》31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即便逾期不补办手续也仅仅是处以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于大象建设项目而言丝毫起不到惩戒效果。
(三)环评报告书编制程序中公众参与问题
1、各国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整个过程,即项目审查、范围界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准备、环境影响报告书最终文本的编制等阶段,公众都有权参与,而且除有关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外,编制单位还有义务邀请公众参与其中;其他很多国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整个过程必须向公众开放,方便公众阅读了解。
2、法律规定:《环评法》5、11、21条规定、《行政许可法》33、36、40、46、47条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公众可参与的阶段包括:环评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以及环保部门审批阶段
3、缺陷:《环评法》未能明确确定公众参与是一项基本公众权利;法律未能赋予公正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建设单位或者环保部门处获取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法律未能明确公众可以在环评程序的那个阶段参与环境决策。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参与环评的原则、权利义务、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各阶段信息公开的要求、调查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时间和期限等。为保证公正参与的有限性,还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报告书上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四)环评报告书的编制机构、人员及方法问题 C
4、体制原因:许多具有从事环评资质的事业单位原本隶属于环保部门,或者在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中也存在着下属适合单位具有环评资质,因此,公众对环评单位与环保部门安详操作问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环评单位所作的环评结论有利于项目建设的质疑不绝于耳。
5、建议: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编制方法具体化;尽快修订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统一环评实践中各部门制定的不同标准以及确立的监测方法和数据统计方法等;制定专家规则,防治环评资质在实践中滥用。
(五)关于环评报告书中是否应包括可供选择方案问题
1、《环评法》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