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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上传人:yzhluyin1 2018/7/29 文件大小:6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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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㈠概念——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构成要件
1、法益——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观构成要件——多数故意,少数过失。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1、本章包括九节犯罪,共119个罪,重点罪名20个。
㈠扰乱公共秩序罪
㈡妨害司法罪
㈢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㈣妨害文物管理罪
㈤危害公共卫生罪
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㈨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1、妨碍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
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的想象竞合犯
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认定:
1)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
2)按一罪从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3) 按照另罪处理:
抗税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理解:
所骗“利益”形式:物质/非物质利益
(单纯骗取财物----诈骗/想象竞合)
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
仅限于骗(不包括利用职权***等)
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
200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乔勤国、俞平、王雪义、王华和吴荣分别结伙,在上海市南汇区书院镇、万祥镇和康桥镇等地,拦乘非法营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冒充客管稽查人员,亮出客管处假工作证,以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对司机进行要挟,后又以“私了”为由,先后从司机潘某、郑某、赵某、彭某和陈某处,索得人民币、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和高档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2007年4月、5月,被告人乔勤国、俞平、王雪义、王华和吴荣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8月6日,被告人乔勤国、俞平、王雪义、王华和吴荣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敲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
3、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