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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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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上传人:yzhqw888 2018/7/29 文件大小:8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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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体系: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特点:
结果犯、实害犯
易变性
综合性
考察的容易性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对象问题
1、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包括建筑物)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二、起刑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销售金额五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2万元)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