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制度,加大协调、监督和管理力度,经局务会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内容如下:
一、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违法违纪行为负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任务不检查不督促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不查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不关心、不过问、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有关规定的。
三、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除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责任外,还将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章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应当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职责,不遵守党内制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党组织以及对所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员。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的责任,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造成损失或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对于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领导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造成损失或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或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事项不及时转达,私自扣压、隐匿、销毁举报申诉材料或故意泄密的;
、不执行集体的正确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损失的;
、检举、控告等进行阻挠、压制或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质询人打击报复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故意刁难、无理纠缠或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渎职,不及时或不能及时处理打击报复或陷害行为,给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责任追究权限
对于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程序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
五、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在党内生活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采取责令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的方式纠正错误;情节严重的责令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纠正错误;对于有违纪违法的党员,采取三种方式处理:一是给予批评教育;二是给予组织处理;三是给予党纪处分。对于通过调查没有发理被调查对象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它组织意见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其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宣传栏等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