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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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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373116296 2018/7/29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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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远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不断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管力度,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根据《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各乡(镇)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和建制镇(不包含欣山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工作,把关村镇规划的编制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有关编制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传承历史建筑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克服照抄、生搬硬套城市规划的倾向。
第八条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心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其他集镇应当编制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村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村庄建设规划要有整体性和超前性,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做到村庄建设规划“五个一”,即:保护“一块田”;利用“一口塘”;培植“一片林”;新建“一幢房”;营造“一个为民社区”。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赣州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的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村庄、集镇规划到期前,应当按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续编和报批。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