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2011年11月
一、《条例》制定过程
2008年3月形成《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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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重新启动《条例》立法工作;
2010年年初省建设厅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
2010年11月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审议通过后在今年9月29日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9月29日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90条,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规划体系,健全城乡规划监管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新农村规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加强城乡区域统筹规划
立法目的之一: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全覆盖的城乡规划体系构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以及村规划;
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编制乡规划的区域,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一级政府,一级规划”,增设民族自治州政府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需要,可以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城乡规划。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跨区域的城乡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
跨区域的城乡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
镇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场镇建设规划
乡总体规划
城市设计
近期建设规划
城镇规划区:中区城区与乡村关系示意
规
划
区
中
心
城
区
乡
村
村
村
(四)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
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五)改善规划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管理
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
科学民主决策: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机构组成:人民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
城乡规划批前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组织编制机关):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