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安全法》中与企业相关的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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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略)。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食品生产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经济责任:企业的首要责任是盈利,只有产生了盈利才能承担起责任。
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的本体责任。
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一)生产许可制度
1、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九条)
主要内容:
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二)生产的要求
1、食品生产中的卫生要求(第二十七条)
2、禁止生产的食品(第二十八条)
3、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
4、关于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卫生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生产,并予以公布。
5、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第四十六条)
6、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和要求(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7、关于添加中药材和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标签和说明书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