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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1,2.ppt

上传人:gyzhluyin 2018/7/30 文件大小:8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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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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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汽车责任保险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第一节汽车保险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过失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
2、推定过失责任
当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时,若推定其有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错责任场合,受害人有责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3、无过失责任原则
虽无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与此相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受害人不必证明他人有无过错。
4、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后者适用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以必须具备一般民事责任要件,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后者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赔偿为全部赔偿,后者为限额赔偿。
二、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车险制度
第三者(受害人)如不能举证其所受损害是由被保险人过失所致,则不能要求被保险人、保险人进行赔偿。
特点:1)受害者多数情况是弱者,很难做到举证被保险人过错;
2)第三者无向保险人求偿权,更无优先赔偿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3)事故发生于数秒间,来不及收集被保险人的过失的证据;
4)赔偿金额取决于诉讼技巧,不公平现象普遍;
5)因诉讼费用,减少了实际所获赔偿金。
三、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车险制度
该保险直接存在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受害人据此可获得赔偿,无其他条件限制。
特点:1)不能完全代替传统车险;
2)赔偿迅速,但金额有限,超过限度,可根据过失责任原则,起诉致害人;
3)实际应用中,该险种多列为强制保险;
4)在车险规定给付限度内,取消了确定事故责任的法律程序,不追求致害人法律责任,不再向致害人索赔。
第二节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一、概述
原因:1)购车后无力购买车险;2)购买车险限额过低,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颁布法规,强制实施。
分类:绝对强制车险:无车险不办车牌,且所投车险金额有法定最低限额。
相对强制车险:若无肇事违章记录,则可自由选择,否则,必须投保车险。
二、强险的特征
1)强制性;2)针对第三者利益(目的:维护社会安定)
3)(险种,赔付金额)不可选择性;4)强险基金有政府管理;5)以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6)具有公益性。
第三节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
(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交强险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
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
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