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结算
补充: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1、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陷阱条款
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条款,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可以随时解除责任的权利,实际上使得信用证成为可撤销信用证。
:This L/C will be an operative instruments upon receipt of the advice from the issuing bank.
、发票等单据须经进口商代理人签字,且签字式样与在开证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装运港、船名等须经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方可装船。
案例:
我方A公司与外国一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the quality certificate must be countersigned by Mr. Smith,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buyer, certifying the quality of goods as stimulated in the contract, and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the issuing bank”
接到信用证后,我方及时备货装运,并在装运前请就在本国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到场验货并签字。
当单据传递到开证行时,遭到拒付,理由是签字不符。
(2)信用证风险条款
,造成出口商难以控制物权。
。
案例:
我国与韩国一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对方要求直接将正本提单寄交韩国收货人,理由是中韩距离较近,货物运输时间短,希望能尽快提货。
我方希望能继续和这一客户开展交易,并考虑到此交易金额较小,于是同意了这一条件。双方顺利成交。
随后韩国该公司又与我方签订了第二笔订单,这笔订单数量较大,且交货期短,也同样要求正本提单直接寄交韩国收货人。
我方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发现交货期限太短,希望能修改信用证,但是对方答复,修改信用证时间上来不及,发一个“同意延迟装运函”给我方。我方就未再继续要求修改信用证。
发货后,我方交单,在等待银行审单答复期间,韩国公司发电称,我方货物不合格,拒付。随后银行也表示拒付,理由是单证不一致。
我方查询承运人,货已被韩国公司以正本提单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