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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业执法.ppt

上传人:jiquhe72 2018/7/30 文件大小:1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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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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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水产养殖业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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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水产养殖业执法现状
大家都知道,过去的渔政执法,主要集中侧重于捕捞业监管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养殖渔业执法几乎是一片空白。但,养殖渔业执法是渔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渔政执法应该加强和转向的重要工作。因此,本次培训将养殖业执法作为一个专题进行培训。
转变渔业增长方式,保障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养殖渔业执法工作,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986年的《渔业法》就规定了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但到2000年《渔业法》全面修订,重新强调和完善了养殖许可制度,我省的养殖证发放工作还没有开始,直到2002年,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我省依此制定并下发了《实施方案》,全省的水产养殖证发放工作才刚刚开始。但养殖业的执法监督工作,除依法查处“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行为外,对于规范及监管水产养殖者养殖行为的执法工作几乎未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只是从近两年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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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省水产养殖业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缺乏执法经费
目前,渔政执法工作,不但缺乏养殖执法经费,除工资和一般的办公支出外,几无执法专项经费。且有些渔政机构仍处于自收自支,靠罚没、“要钱”过日子,连工资都没有保障,更别说执法经费了。没有执法经费,别说养殖执法,所有的渔政执法工作都很难开展。因此解决执法经费问题,依然是困扰我们渔政工作和我们将长期面临的一个紧迫而艰难的问题。
2、执法队伍需加强、人员需要培训
近几年我省虽然加大了执法培训工作力度,每年都举办培训班,但养殖执法培训,才刚刚开始,这项工作我们(包括老师)都还很生疏,从县里到省里,都需要培训和学习。养殖执法工作不同于自然水域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其法律依据和条款设置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其执法主体不同事项又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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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涉及的技术性规范、标准类规范特别多,非常繁琐,也很难掌握,有的又难于查找,因此省里今后将有计划的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培训,以便更好的将我省的养殖执法工作开展起来。
3、执法手段、设施落后,或几乎没有。
4、法规、规章、标准需配套、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已颁布实施,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但执法涉及的许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需要配套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和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渔业法》、《动物防疫法》也存在上述问题。
5、养殖业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且零散、偏远,规模化程度低,各项制度难以落实,给执法工作造成更大的难度。
6、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营造一个良好遵法守法平台,法难罚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实中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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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产养殖业执法的法律依据
(一)水产养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兽药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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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3)农业部《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4)《食用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停药期规定》、《水产品渔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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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主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主管:饲料管理部门(农业局、饲料办)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主管:卫生管理部门)
注意两个问题:
1、上述三个法律、法规、规章不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执罚的依据。注意对处罚主体法定原则的理解,要注意每部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是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都可以执行。
2、但可以作为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