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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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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大连工业大学章程
序言
大连工业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我国最早建立的4所轻工业学院之一,原隶属轻工业部,1998年转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辽宁省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建校之初的校名是沈阳轻工业学院,1970年迁往辽宁省宽甸县,同年迁入大连市,更名为大连轻工业学院。2007年学校更名为大连工业大学。
大连工业大学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在中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取得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工业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DPU),网址为。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
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校校训是“博学精思,笃行致新”。
第七条学校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强化内涵、彰显特色、开拓致新”。
第八条学校发展定位是特色学科国内领先,优势学科全国一流多科性大学,成为我国消费产业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研发及学术交流中心。
第九条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
第十条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以工科为主,以轻工、纺织、食品、艺术设计等专业为特色,工、理、艺、文、管、经六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上级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有关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五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共同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推进办学国际化,不断深化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来华留学生教育,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弹性学制,向达到培养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的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协同创新,积极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是指经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俭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师重教,团结互助,诚实守信。
(三)积极主动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