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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行业导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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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行业导游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导游资格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即以完成
一次带团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从事导游工作。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旅游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乙方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以下条款:
A、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B、不定时工作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导游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一)双方协商一致,按以下方式确定工资发放日和标准。
甲方以每月日为发薪日。
明确试用期间的: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在此前提下,确定乙方试用期每月
元。
未明确试用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或按以下方式确定:
(二)甲方通过参与旅游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完善导游薪酬机制,对乙方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绩效奖励等内容进行明确。
(三)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工资集体合同和乙方的工作实绩,合理确定和调整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等相关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乙方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二)乙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退休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注重提高乙方综合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