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
补发婚姻证;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二、结婚登记
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理权;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身份证;
本人的户口簿;
当事人是现役军人的还应当提交由部队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件。
〈三〉、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经香港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离婚登记
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理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