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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fg888 2018/7/31 文件大小:5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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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基础知识讲座
黄东东
一、民法及其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案例
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旁边。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见。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非本饭店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其理由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
1、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
(2)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问题是:
(1)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
(二)什么是民法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为什么称为“民法”?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人格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合同。
(三)案例分析
1、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
2、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
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
另外提示一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的有关规定,你认为饭店是否侵害顾客的知情权?为什么?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案例:
张某和陶某1965年结婚,但是妻子陶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1996年,张某认识了一个名叫黄某的女子,并在1997年与黄某同居。张某的妻子陶某发现以后,进行劝告,但劝告无效。1998年底,张某和黄某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5年2月,张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黄某面对旁人的嘲讽,守候在张某的病床边。张某在2005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积蓄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黄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黄某负责安葬。”张某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4月22日,张某去世,黄某根据遗嘱向陶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陶某的拒绝。黄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陶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书面同意的人工受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