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doc

格式:doc   大小:59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7/31 文件大小:5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法官助理这个词语是一个舶来品,国外的司法机关早就设置了这一职位,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而在我国,这还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将审判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辅助性事务分开,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而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Abstract: Judge assistant , as an imported ay sounds neent and being built ov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gement by seperating judging issues and assistant issues, through the Judge specializing on the former and it’s assistant on the latter.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效率;法官助理制度;重构
Key , fairness, effieciency, judge assistant system, reconstruction
一、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2年7月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目的是要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在该改革方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这标志着我国也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新生的制度,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本文首先试图解释一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以及法官助理制度所具有的特征。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又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1],设置其的目的是为法官开展审判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为法官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以使法官能从审判活动的琐事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优质高效地审判案件。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主要是从事审判活动过程中的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为法官的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使庭审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主持调解或者处理撤诉问题。在法官助理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过法官的审核确认。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特征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和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
,工作上应该听从法官的指导。在改革后的审判模式中,审判组织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在对证据进行整理时,法官助理没有资格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不能对是否存在证据失权的状况作出决断,而只允许对一些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通过记录加以固定,并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交换证据;在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法官助理可以协助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但该调解方案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应当经过合议庭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由合议庭签发调解、裁定。因此,法官助理只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工作上也要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能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审判作出表态,更不能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法官职业化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