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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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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ppt

上传人:gyzhluyin 2018/7/31 文件大小:5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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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预付货款办理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内容概要
2008年11月15日(含)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除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外,原则上企业的预付货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的10%.
企业预付货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额度。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信用证方式下不需要办理预付货款手续。
企业预付货款操作流程图(红色字体流程到外汇局柜台办理)
企业签订进口合同,含预付条款
合同登记
付汇登记
外汇局通过系统
自动确认(每晚23时)
企业到银行办理对外付汇
企业办理预付货款的进口核销
企业到外汇局
提交退汇申请
外汇局审核进口付汇核销证明材料
预付货款额度释放
(企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记)
(企业在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记)
额度内
额度不足向外汇局申请
企业在网上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注销申请
企业在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注销申请
确认后
外汇局人工确认
注意事项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等值在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付货款,不纳入货款预付汇比例限制。
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前对外付汇时,如已取得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多式联运单据、邮包收据等运输单据,或“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已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一、企业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付货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在网上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合同登记的修改或删除
已办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办理付汇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登记信息。已办理付汇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付汇登记的修改或删除
已办理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实际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付汇登记信息。对于已实际支付的,企业仅可对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预计进口日期进行修改,并将相应变更合同留存备查。
三、企业对外支付预付货款
企业在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企业申请的实际付汇金额、币种及收款人等信息与系统中对应的付汇登记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四、企业申请注销预付货款登记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无进口报关单申请注销的,企业须向外汇局提交相关纸质凭证(如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等)。
待外汇局确认后,该笔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