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索引号: B1482006001 产生日期: 2004-6-1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  大城市(50-100)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