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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方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范和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下称《平台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价,是指依照《平台标准》评价规范,由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并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的机构(下称综合管理机构)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价实施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价工作,确定并动态更新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下称评价方)名录。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机构分别委托评价方对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称受评方)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第三方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受评方按照《平台标准》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准备自评报告或平台运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评价方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平台标准》评价规范,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
(三)对不具备评价条件的或经评价结果建议为不合格的,评价方应提出相关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第三方评价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评价方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综合管理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评方名称,投资建设和运行服务机构名称,相关负责人姓名;
(二)受评方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声明,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评价时间、范围;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
(五)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
(六)受评方可以实现的全部功能或所具备的全部功能的运行有效性;
(七)公共资源交易实际运行过程、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八)评价结果建议。
第八条评价方应当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并对评价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综合管理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对评价方的评价活动或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在评价报告公示期满的7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方提出异议,评价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评价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综合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受评方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并向受评方发出《评价结果通知书》;受评方为市级或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向受评方发出《评价结果通知书》,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布整改提醒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照《评价结果通知书》的整改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再次组织第三方评价或由相关综合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整改复查。
评价合格或整改复查合格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平台编码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进行编码后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功能、场所设施、服务、运营环境等发生重大变更、出现重大事故,或者由于运营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时,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综合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综合管理机构应组织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对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中间评价,中间评价参照第一次评价的做法进行。对资信良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减少中间评价频次或免于中间评价,对资信较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当增加中间评价频次。拟抽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单在开展中间评价的3个月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第三方评价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