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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ppt

上传人:luyinyzha 2018/8/1 文件大小:1.0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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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马黎
行政公益诉讼构建之设想
原告资格
受案范围
举证责任
诉讼费用
一、原告资格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质上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通道不断畅通的产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资格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瓶颈。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可能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苛求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赋予所有知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具有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
(一)检察机关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1、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正当依据)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工作性质上没有增加新职能而括展了监督范围;
能平衡原告弱势和被告强势之间的实力差距;
(二)社会组织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社会组织是具有某种共同目的、利益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其社会公共职能主要是保护和服务,便于发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作用。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等,他们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成员个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社会组织的成员往往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行使者违法行为侵害时,只能更多地依赖其所属的社会组织。
(三)单个公民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国家一分子的单个公民私人利益自然也受到侵害。因此,应在制度上赋予单个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鼓励单个公民参与公共利益保护,正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为了防止滥诉,出于诉讼效果考虑,单个公民先向检察机关检举或报告,请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检察机关逾期不作处理,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举证责任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被告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由原告提供证据,而对被告行为合法与否,由被告提供证据。行政公益诉讼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 对于公共利益已受到损害或将受到损害的事实,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为宜。
(3) 对于只有受益人而无特定受害人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原告只要向法院提供线索即可,立案后由被告对其无违法情形举证。
(4) 对于其他程序及民事事实等证据,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5) 鉴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数量多,由被告承担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责任,而原告负责提供有关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
四、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承担
适当减轻单个公民和社会组织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相关法规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确立“无偿主义与低额收费”相结合原则,即原告起诉时不缴纳任何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且数额明显低于一般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