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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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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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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
引言

司法实务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溯及至所解释的法生效之时
<担保法司法解释>133条2款的正确理解
第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倾向于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205号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巴威公司。国家计委2627号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价格确定). 2003年起诉.
二审认定: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与蒙达公司进行第二次对帐并提出2556万元价差主张后,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数次前往内蒙,若其间反倒不再主张该巨额权利,实在有违企业间交易之常理。如果巴威公司在一年有余的期间内数次前往内蒙不是就锅炉差价款问题进行磋商和主张,那么本院实难理解其数次出差内蒙的目的之所在。特别是在巴威公司中方总经理康毅庆、孙全宝于2002年1月20日出差内蒙之次日即1月21日,电力集团公司即给蒙达公司下发了一份《关于达电二期设备调价补差的通知》,明确指示蒙达公司对巴威公司不要执行国家计委的补差通知。如果巴威公司在此之前未向电力总公司、蒙达公司主张锅炉价差款,那么也将难以解释电力总公司为何再发如此正式的通知。尽管需方辩称并未收到巴威公司两份关于主张锅炉差价的函件,但未能对巴威公司提交的数次赴内蒙协商锅炉差价的差旅费等证据提出有力的反证来证明巴威公司没有去内蒙来主张差价款。因此, 巴威公司的两次发函、第三次对帐、以及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的数次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因第一次主张差价款而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后,连续地向需方主张锅炉差价款。
一、诉讼时效客体
(一)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民事权利的种类
2、请求权的分类
3、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1、明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分割共有物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
3、人身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
4、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
三、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和主动适用问题
(一)应否主动释明
法理:
1、释明权的性质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证据材料通过发问和晓谕等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予以明确、补充、确定的权能。
消极释明和积极释明。
2、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性质
3、不进行积极释明的积极意义
法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二)应否主动裁判
1、争议
2、比较法研究
3、历史沿革 135;153
4、法理
(1)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2)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
(3)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以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关于“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