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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殡葬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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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晋江市殡葬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坚持殡葬服务的基本公益属性,树立科学健康、生态环保、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殡仪服务和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我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所受其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委、发改局、公安局、民宗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体新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事侨务局和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的行政、执法、宣传、监督等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属地管理,组织指导村(居)修订、执行丧葬移风易俗村规民约,组织协调市直部门驻基层所站共同做好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
和其它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监督其成员按照本规定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遗体和骨灰处理
第四条本市辖区全面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及骨灰“二重葬”。如违反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市国土局、农业局等部门对违法占地或毁林占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进行查处;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五条外国籍、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国内安葬者,按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规定并在市殡仪馆(火葬场)火化遗体的,火化基本费用全免,包括遗体火化、遗体运输、三天以内冰棺及装尸袋费。
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革命“五老”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晋江居住证生活困难人员死亡后在三日内火化的,除免除以上费用外,增免一个骨灰盒(200元以内)、三天以内遗体冷藏费、一辆大客车等费用;公安部门开具火化证明的“未知名遗体”,均予增免上述费用。
第七条骨灰应在骨灰堂、公墓区等合法场所寄存、安葬,或以其它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倡导海葬、树葬、草葬、花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骨灰处理方式未确定前,必须暂存
殡仪馆内;在公墓区安葬的,应报市殡葬管理所批准。
第八条遗体运输由市殡仪馆或镇级殡仪服务站运尸专车运送。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接送尸体。公安、卫生部门处置的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专用车运输,不得擅自将遗体外运。
第九条佛教寺庙焚化僧尼遗体、开展骨灰寄存业务,须经民政局、民宗局等部门审批核准。寺庙焚化仅限合法登记备案的僧尼及教职人员,不得扩大到其他佛教徒、信众和社会人士。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及穆斯林丧葬处理根据实际情况由民宗、民政、伊协协调处理。
第三章丧事活动秩序管理
第十条把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与尊重传统民俗、注重慎终追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丧事活动秩序管理,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守序的丧葬新风和厚养薄葬的孝道理念。举办丧事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当地村规民约,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