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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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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docx

上传人:wenjun1233211 2018/8/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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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明确政府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对政府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跨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确定备用饮用水源。
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