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代管农电集体(多经)企业
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代管农电集体(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与规范员工奖惩管理,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诚实守信的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对员工奖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员工奖惩办法,开展员工奖惩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工作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二)在促进企业发展、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安全文明生产、防止或处理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各项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工作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及增收节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
。
(六)在推进科技进步、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开展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上级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或专项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八)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诚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提升良好形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事件中,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妥善处理,为避免利益和形象受损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坚持原则,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维护利益方面事迹突出的。
(十一)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具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或事迹突出的。
(十二)其他应当奖励的行为。
第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公司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通令嘉奖;公司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专业(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三)受到省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员工,按照表彰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原则和程序获得奖励的。
(三)依据法律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撤销奖励由获奖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做出奖励的单位复核批准,并报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被撤销奖励者,停止其享有的有关待遇,收回奖章、证书及相应的奖励资金。对于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表彰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推选。
(三)奖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表彰建议名单。
(五)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六)下发表彰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各单位依据所属县(市)电业局
相关规定制定,并报上级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