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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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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㈠、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间距方位
区位
0°≤a<30°
30°≤a<45°
45°≤a<60°
a≥60°
瀍河、老城历史遗留私房密集区




其它建成市区




城市新建区和
开发区




注:⑴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⑵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㈡、     垂直布置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并不得小于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㈢、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城、,,。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㈣、     ,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若在山墙开启窗洞,。
㈤、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㈥、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